福州大学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加大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培养力度,优化教师知识结构,跟踪了解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增强创新意识。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本项目是学校针对公共基础课程教师职称和学历层次不高的现状,为提升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整体水平,培养及储备一批公共基础课课程带头人而设立的专项培养项目。项目每年遴选15名左右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进行访学。
第三章 遴选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拔的原则,确保本项目入选者在广大公共基础课教师中发挥示范效应。
第四条 教师总数大于等于50人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3人,教师总数介于20人(含20人)至50人之间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2人,教师总数低于20人的课程组每年最多可选派1人。公共基础课程组可根据限额申报候选人参加学校评审。
第五条参加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
2.近三年讲授公共基础课授课总学时大学数学类、大学物理课程须超过288学时,其他课程总学时须超过384学时;
3.近三年督导组评教成绩在良-以上,学生评教成绩在80分以上,无教学事故;
4.须为重点培养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上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5.外语水平应符合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6.近三年无三个月以上进修、访学经历;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本计划由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共同实施,校教务处负责具体的考核选拔工作。
第七条每年年初,经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同意,发布当年度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工作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各学院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向校教务处有序推荐。校教务处汇总后,根据遴选原则及条件进行评审,决定拟访学人选。
第十条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对拟访学人选复审后,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访学人选,可正式参加访学工作,享受相关经费支持。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项目入选者,可按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核定的标准予以经费支持(含生活费及往返一趟国际差旅费),在学校外事管理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与入选者签订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访学合同,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助经费,参加为期一年的访学,并明确其学习目标。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受派教师需在期限内进行访学,逾期作废。
第十五条 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访学期满后,回校一年内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修读一门专业相关课程;
2.写一份访学总结;
3.做一个专题讲座;
4.发表一篇论文或立项一项教学、科研项目,论文发表和项目立项级别应符合本学科职称评定中副教授的要求;
5.开出一门新课(选修课程、双语课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