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学士学位按照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艺术学、建筑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学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对于在校学习期间或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期间,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对于在校学习期间或在修业年限内因作弊、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原因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受以上该类处分后有突出表现,且该类处分已解除;
(二)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0%以内。
申请时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陈述,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及投票推荐,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投票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凡获准修习辅修专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颁发福州大学印制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属跨学科门类。
第八条 在修习辅修专业课程(含实践环节)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期间,学校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九条 凡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逾期申请者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逐个按照本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对审查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需依照本细则第六条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以及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福大教[2016]11号)同时废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