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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2021-06-22阅读

发布时间:20150618

福大教〔20058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本科教育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

第二条为加强实验教学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实验技能,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及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

第三条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制定原则与要求与专业培养计划相一致。实验教学计划应当从本学科专业特点和要求出发,由学科专业带头人牵头,组织相关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门研讨,教学目的、要求与内容等要符合专业评估和本科教学评优的要求,保证实验项目的优化组合,不遗漏重要的实验项目与内容,符合35年专业发展需要,实验教学计划由学院审定。

第四条包含有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程其实验可单独设课。实验未独立设课的课程要明确实验学时,划定实验学时所占的比例。

第五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培养计划中规定开设实验的课程应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经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培养实验能力中的地位与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与特点;

    4、选定实验项目的原则,必做和选做实验的划分;

    5、实验项目和学时分配,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要求;

    6、实验教学考核的办法和标准。

第六条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必须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与批准。

第七条实验项目名称应统一,内容相同的实验不应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教学实验项目的学时数一般以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实验项目选择的原则是:服从专业培养目标的总要求,注重基本技能训练、着眼创新能力培养,贯彻因材施教,注意先修与后续课程的相互配合,兼顾项目选择中条件的可能性和投资的可靠性。

第八条实验教学应按实验教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取消实验或增开新的实验课程或项目应由实验室在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应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的研讨,根据专业调整、规程(范)变化、专业培养计划修订等及时调整实验教学计划。公共基础课和覆盖面大的专业基础课实验必须开设设计型、综合型实验。在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基础上,各学科应根据自身特点,构建专业(学科)实验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实验资源,优化配置,尽可能增加设计型、综合型实验项目。

第三章实验教材

第十条实验教材应优先采用本科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缺乏时鼓励学院组织教师和实验指导人员参考重点名牌大学的教材,结合本校本专业的特点与条件改编或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等,形成自己的特色。实验教材编写应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并注意详略适当,富于启发性,有利于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实验教材应注重吸收当前国内外新技术、新手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实验教材内容一般应包含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基本原理、步骤提示、实验装置简图、主要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与使用说明(方法、规程、安全)、原始数据记录表以及实验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自选实验应写清范围和要求,大型综合实验或设计实验应写上要点提示。

第十二条实验教材需经学院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无实验教材的项目不得开出实验。

第四章实验教学过程

第十四条各学院应根据培养计划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单位本学期所承担的实验教学计划(包括专业班级、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学时数及教学进度等)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安排, 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应力争实现公共基础课一人一组、技术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二人一组(特殊设备除外);专业课应按照开设实验的基本要求实行分组,应力求使得每个学生均能充分动手操作。

第十七条实验指导人员配备:各类实验课15-18人(半个班)配一名指导人员(特殊实验必须同时多名指导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课程第一次做实验时,实验指导老师应向学生认真讲解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老师要及时填写实验教学情况记录表、设备使用登记情况表等。

第五章实验指导人员

第二十条实验所属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参加实验教学指导。

第二十一条实验指导人员资格

    1、实验主讲人员应由讲师或实验师、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2、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教、研究生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与实验指导工作。

    3、首次上岗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实验指导人员职责

    1、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检查)。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2、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3、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启发和纠偏,严格训练学生的基本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鼓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

    4、实验指导人员在遵守实验室各项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等方面,应以模范行为影响学生,做到为人师表。

    5、指导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必须做好记录,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6、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制定考核办法与标准,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

    7、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陈旧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努力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

    8、及时整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以便检查。

第六章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严格遵守《福州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实验课前必须预习实验讲义或指导书,领会实验要点、难点,了解实验的原理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注意事项,写出预习报告。各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给学生预习实验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包括实验目的及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方法、步骤及装置、实验数据及处理方法、主要计算公式、实验现象及解释等。

第二十六条无故不参加实验者作旷课处理,因故请假未做的实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做。凡缺做实验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不得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因违章操作或因违反纪律而损坏仪器设备以及私拿实验器材者应做出检查,并按学校《学生实验守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待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并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按10%-4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九条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独立考试并将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验报告成绩按照一定比例纳入总分。考试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两部分。其考试成绩单独记载,考试不及格的实验课,必须重修,并在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总数。

第三十条实验考核内容包括:

    1、实验预习;

    2、实验操作;

    3、实验记录、数据处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4、实验态度和表现;

    5、实验报告等。

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未取得第1-4项成绩时,5项成绩无效。提倡操作考试,精心组织的操作考试能较好的反映学生的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及其综合分析能力等基本的实验能力。

第三十一条实验指导人员可根据课程要求和实验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章实验教学管理各级职责

第三十二条实验教学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学院要经常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改进和推动实验教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务处职责

    1、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大纲修订与调整总体框架要求;检查学院制定的实验教学计划、大纲。

    2、组织、协调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的建设工作。

    3、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对实验教学实行质量监控管理,创造条件建立实验教学动态数据库。

    4、掌握实验项目的开设情况及实验开出率。汇总学院上报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项目。

    5、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表彰实验教学优秀成果。

    6、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以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

    7、协调各有关处、室解决影响实验教学的有关问题。

    8、协调实验教学用房。

第三十四条学院职责

    1、组织制定学院各专业的实验教学大纲、计划、并根据培养目标提出对实验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

    2、督促、检查、审定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制定的实验教学大纲和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及时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解决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4、加强实验教学过程的督促与检查,提高实验教学效果。

    5、安排本单位所属实验室所承担的外学院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外学院在本学院所开设的实验课程,检查场地、设备、组织、登记及考核情况。

    6、完成学校安排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职责

    1、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第一线,实验室主任要领导组织本室工作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实验室要协同主讲教师制定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写实验教材。

    3、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认真填写实验项目表、《实验项目卡片》,并于每学期末安排好下一个学期的实验教学课和填报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和实验教学课程表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报送教务处备案。

    4、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地做好实验教学各项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实验教学网络管理。

    5积极引进现代实验技术,采用先进的网络化实验教学。

    6、做好实验室规划、发展与建设,组织参加专业资格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素质与专业水平。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7、实验室每年要对本年度开出实验进行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评价,要求有报告总结,并存入实验室业绩档案。

    8、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九章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实验教学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包括:

    1、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包括变动情况)、实验教学课程表;

    2、历年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人员情况;

    3、历年()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单独设课的实验,要有实验课程教学大纲;

    4、实验试作、试讲记录;

    5、实验项目表、实验项目卡片、设备使用记录表、设备维修登记表等;

    6、实验设备改造及实验内容、方法改革;

    7、近3年有代表性的实验报告。

    8、《学生实验守则》、《实验操作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贵重仪器设备上机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及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说明。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

福州大学各类教学实验的定义与特点

演示性实验:旨在演示某一种或某一类实验,让学生观察实验的过程、现象与结果。

验证性实验:旨在验证所讲理论或现象,让学生通过亲手实验感知该理论或现象的正确性、结果以及产生误差的原因。

前两类实验应尽可能借助多媒体技术制作成素材或实验课件,由教师在课内使用或要求学生利用校园网完成实验内容。

操作性实验:旨在通过某实验环境下的实际操作,使学生按照实验步骤的要求,了解和掌握实验的全过程;了解或理解某类(种)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掌握或初步掌握该类(种)仪器设备的操作。

设计性实验:在给定可使用仪器设备、场地和实验目的的条件下,由学生运用已学知识(包括实验所需的自学知识)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完成实验的全过程。此类实验的学时数至少安排4学时以上。

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的知识,独立完成具有综合性、有较大容量(实验学时数不少于6学时)的编程设计实验。

由学生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提出有一定社会意义的实验课题,按照实验科学的方法,完成从实验方案设计、仪器设备选择到实验数据处理、得出实验结果、写出实验报告全过程的实验。此类实验一般应当有课内外学时的安排。

综合性实验:在给定的实验条件下,实验内容涉及一门或几门课程的综合知识、方法或手段,学生按要求完成实验的全过程。

在给定的实验条件以及教师事先设置障碍的情况下,学生依靠自己的能力,采用正确或基本正确的方法,在给定时间内找出故障,顺利完成实验得全过程。此类实验的学时数至少安排4学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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