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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021-06-22阅读

发布时间:20150502  

福大教〔201463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加强本科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工作,使本科专业建设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优势,增强办学特色,全面提升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业建设是指:根据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专业建设目标,从专业结构和布局、专业定位与规划、师资队伍、学科水平、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教材建设与选用、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实践教学内容和体系、教学条件、教学效果和办学特色等方面,对专业进行优化资源配置和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

第三条学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福建省和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稳定规模、优化布局,重在质量、突出重点,形成特色、打造品牌的总体思路,科学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规范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全面推进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专业设置和调整

第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应坚持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导向,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五条学校专业的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其中具有正高职称者不少于1人、副高职称者不少于3人)。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七条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一)鼓励设置的专业有:

1.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专业。

2.能够支撑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支柱、新兴、特色产业的相关专业。

3.填补福建省空白的专业。

4.经过调整或改造的传统专业。

(二)控制设置的专业有:

1.毕业生就业率过低、招生调剂录取率过高的专业。

2.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预警或布控的专业。

3.与学校现设专业的师资队伍、课程设置严重相似的专业。

第八条在学校进行的专业评估中,排名后10%的学院两年内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九条专业设置每年进行一次。为避免过多、过快设置和低水平重复设置专业,学校年度增设及调整的专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条规范设置专业方向。不得以其他专业名称作为专业方向名称,不得跨专业类设置专业方向,原则上每个专业下设的专业方向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申报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应组织专家组对拟设专业进行充分论证、调研,并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各学院申请设置新专业,应在6月底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材料(附电子版),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报告(简要说明申请设置专业的主要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的人才需求,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实践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2.根据规定格式填写的《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3.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4.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

5.骨干教师介绍和师资状况说明。

6.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新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1.经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审议通过后,于7月下旬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向社会公示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校内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2.学校于7月底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公示期为一个月。

3.公示期满后,学校于9月初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对学校提供的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学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文件形式汇总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十三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经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于年底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目录外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1.经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审议通过后,于7月下旬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向社会公示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校内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2.学校于7月底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公示期为一个月。

3.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申报目录外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教育部。

4.公示期满后,学校于9月初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汇总后以文件形式(含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审批。

6.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于年底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获准增设的新专业年度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40人,由专业所在学院内部进行调整,学校原则上不另行增加招生指标。

第十七条学校调整本科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目录外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依据《专业目录》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上述备案(或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学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三章专业建设内容与目标

第二十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发展规划、培养方案、教学文件、师资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二十一条专业发展规划是本科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学院所有专业都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本专业建设规划。

第二十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活动、从事教学管理、确定教学编制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三条教学文件是保证专业建设效果的重要因素。要按专业制订并完善教学基本资料,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教案、讲稿、学期教学总结等。各教学环节(含课程、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教学大纲应编写齐全并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有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师资队伍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要按专业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要注重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采取引进、进修、培训与国际交流合作等方式,确实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培养优秀青年教师。

第二十五条课程建设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和深化教学改革的关键。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要加强课程改革,以建设精品课程为目标,促进课程创新教学理念,不断优化教学内容、深化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建设课程教学梯队,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教材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是进行课程教学的重要载体。各专业在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他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注重教材质量,其中专业主干课应全部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或行业公认的优秀教材。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教材建设规划,鼓励教师结合科学研究将学科、行业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成果写入教材,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编写反映当前教育发展的规律与趋势,结构新颖、内容科学,符合人才培养及教学的要求,具有我校特色的精品教材。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二十七条教学研究和改革是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的重要体现。实施教学研究立项制度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和教学管理研究。支持教师通过立项研究的方式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如培养模式、培养计划、课程建设、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各种改革创新,实施教学成果评选制度,对教学改革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相结合,做好全面规划。要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基础实验教学中心,提高设备利用率。校内实习基地要成为可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要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要改善实习条件,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学校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强、优势互补、理工结合、文理渗透的学科专业结构;重点建设一批专业特色突出、专业定位准确、适合社会需要、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条件好、具有社会竞争力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使部分专业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三十条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是学校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的重要内容,学校要结合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定位进行专业建设,使专业建设落到实处。各学院要根据自身定位,对不同类型的专业,制定和实施不同的调整与建设实施计划。学校提倡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建设合作。

第四章专业管理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制定本部门的专业建设规划和组织管理,各专业均应明确专业建设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提出建议;拟定学校现设专业的整体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开展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品牌专业申报和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专业建设以学院为主,学校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专业建设是学院的中心任务之一。各学院应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现设专业的建设计划、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其基本职责是:制定现有专业建设计划,全面组织实施现有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制定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配合学校进行申报工作;负责品牌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及日常管理。项目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确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行使专业设置或调整的职能。专家组根据国家和地方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学校发展目标、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品牌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加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特色与优势专业建设。大力发展具有学校特色、学科交叉、融合度高、知识面宽的复合型专业。

第三十七条学校积极推动按学院或学科大类招生,坚持在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下,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地方、行业经济结构变化为依据,以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重点,柔性进行专业分流。

第三十八条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年度由计划财务处划拨到学院包干经费中。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专业人才需要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师资培训、主干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购置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有首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含增设和调整),应于毕业学年开学初(10月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并按省教育厅要求申报增列学士学位专业授予权。

第四十条学校依据本科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适时对专业建设进行检查和评估,专业评估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科学、客观地评价专业建设的成绩与不足,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质量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对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前景广、专业评估中排名前10%的专业,在专业建设软硬件条件上给予大力扶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第四十二条对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专业评估中排名后10%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

第四十三条对办学条件差、学生就业困难、专业评估不合格的专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论证后,停止招生或撤销专业。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来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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