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教〔2018〕48号
2018年9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本科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福州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指教学及管理人员在本科教学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打乱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
第三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与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管理类(A)、教材(B)、教学类(C)、考试与成绩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E) 五种类别。
第五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三级教学事故(III)、二级教学事故(II)、一级教学事故(I)。
(一)三级教学事故(III)。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II)。二级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级教学事故(I)。一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按照《福州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七条对于三级教学事故(III),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同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视为二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II)处理。
第八条对二级教学事故(II)责任人,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视为一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I)处理。
第九条对一级教学事故(I)责任人,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同时学校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全年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
第十条对二级教学事故(II)责任人,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延迟一年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对一级教学事故(I)责任人,延迟两年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学校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低岗位等级、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学校主管人事的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者,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未按事故条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学校将视情况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所在单位负责人下一年度各类教学评优、评奖资格,以及单位集体类的教学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省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填报《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三级教学事故和二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定。一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审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事故认定表和处理意见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具体代替。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的领导和对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的人员,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受处分人的申诉权利及申诉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教师的教学事故申诉事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校纪委(监审)、人事处、教务处相关负责同志、督导组代表、法律顾问、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教学事故处理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递交书面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和仲裁。如发现处分不当或错误的,可以建议减轻、撤消或重新做出处分。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仲裁为最终仲裁。
第二十条处分决定变更后,教务处、人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处分决定的变更。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对其他未在《福州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中列出的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参照该表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原《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福大教〔2010〕7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
分类序号 | 事 项 | 事故等级 |
A--1 |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执行混乱,或因通知下达不及时造成局部未予执行,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 Ⅲ/Ⅱ |
A--2 | 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导致安排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 Ⅲ |
A--3 | 按教学计划应开设的课程,未经院(系)审定,未报教务处备案而不开课。 | Ⅲ/Ⅱ |
A--4 | 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或监考通知,造成教师缺席,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 Ⅲ |
A--5 | 工作不认真,故意或错报、错发或未按时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1.漏发; 2.因过失不应发者已发给; 3.故意。 | Ⅲ Ⅱ Ⅰ |
A--6 |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1.过失; 2.故意。 | Ⅲ/Ⅱ Ⅰ |
A--7 |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 1.不良影响; 2.严重后果。 | Ⅲ Ⅱ |
A--8 |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教学管理信息,且造成不良后果 | Ⅲ/Ⅱ |
A--9 | 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处理,造成: 1.不良影响; 2.严重后果。 | Ⅲ Ⅱ |
A--10 | 未按照学校教室管理规定私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的正常进行。 | Ⅲ |
B--1 | 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报送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开学2周后尚未得到教材。 | Ⅲ/Ⅱ |
B--2 | 选用教材存在问题: 1.未按规定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 2.选用教材在思想意识形态上有问题; 3.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 Ⅰ Ⅰ Ⅱ |
B--3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强制学生购买教材,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C--1 | 在教学过程中: 1.宣扬违法言论,散布国家民族分裂、反动腐朽思想,或有其他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有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行。 | Ⅰ Ⅱ/Ⅰ |
C--2 | 未按教务处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调课、停课、缺课、请人代课,或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上课: 1.≤4学时; 2.>4学时。 | Ⅲ Ⅱ/Ⅰ |
C--3 | 上课(实验)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擅离教学岗位: 1.单次≥5分钟或一学期内累计≥15分钟; 2.单次≥15分钟或一学期内累计≥30分钟 | Ⅲ Ⅱ |
C--4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提前结束课程;或舍弃(或拖延进度)学期课程教学内容: 1.≤6学时; 2.>6学时。 | Ⅱ Ⅰ |
C--5 | 非教学需要,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影响教学。 | Ⅲ |
C--6 | 在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影响。 | Ⅱ/Ⅰ |
C--7 |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 1.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2.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 3.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Ⅲ Ⅱ Ⅰ |
C--8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或实验内容。 | Ⅲ/Ⅱ |
C--9 | 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相应教学要求。 | Ⅲ/Ⅱ |
C--10 | 教师对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学生实习、实验报告,随意给定实习、实验成绩。 | Ⅲ/Ⅱ |
D--1 |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管理不善; 2.故意。 | Ⅱ Ⅰ |
D--2 | 泄露考试内容: 1.在复习课中,将具体考试内容向学生作明确的提示; 2.有意泄露考试内容。 | Ⅲ/Ⅱ Ⅰ |
D--3 | 试题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命题含义或书写错误,考试开始前未及时纠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考试无效。 | Ⅲ Ⅱ |
D--4 | 命题不负责任或降低要求致使在规定考试时间的1/3内有1/3以上学生提前交卷。 | Ⅲ |
D--5 | 未按规定保存好学生试卷并丢失试卷或无法提供学生的考试试卷供核查。 | Ⅲ/Ⅱ |
D--6 | 监考人员迟到: 1.单次≥5分钟或一学期内累计≥15分钟; 2.单次≥15分钟或一学期内累计≥30分钟。 | Ⅲ Ⅱ |
D--7 | 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 1.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按规定处理; 2.发现作弊行为,不处理,不报告; 3.未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试卷丢失或与考生数不符; 4.监考人员对学生进行公开或私下提示或暗示,构成作弊; 5.擅离职守、脱岗>10分钟。 | Ⅲ/Ⅱ Ⅱ Ⅲ/Ⅱ Ⅰ Ⅱ |
D--8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安排课程考试。 | Ⅲ |
D--9 | 任课教师错报、漏报学生考试成绩 1.过失,且一学期内≥3门次; 2.故意。 | Ⅲ/Ⅱ Ⅰ |
D--10 | 利用考试成绩向学生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索取财物。 | Ⅰ |
D--11 | 未按规定时间录入学生成绩,影响正常学籍处理。 | Ⅲ |
E--1 | 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上课所需多媒体设备发生故障且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影响教学效果。 | Ⅲ/Ⅱ |
E--2 | 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 Ⅲ/Ⅱ |
E--3 | 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不及时修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Ⅲ/Ⅱ |
E--4 | 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好,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 Ⅲ/Ⅱ |
福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学院 | | 责任人姓 名 | |
事故类型 | 教学管理类(A)、教材(B)、教学类(C)、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E) |
事故 情况 简述 | (时间、地点、过程等) |
学院 处理 意见 | 处理级别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处理级别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学校 意见 | 处理级别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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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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